但是,就类似这里提到的案例纠纷而言,由于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这是一个非常根本的重要障碍,成本的支出从而就像投入了无底之渊。
如何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置入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中,例如主观认识,因果关系等内容中,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社会控制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社会控制机能通过规制未然的社会危害行为,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从而保护社会。
在我国,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是刑事政策司法转化的主要方式。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根据刑事政策的内容调整刑法立法在定罪量刑上的规定。如果社会和政治的预期发展需要尚存模糊笼统,刑事政策的价值取舍尚有变动性,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刑法不可能进行规范性规定,而将刑事政策的内容交由刑事司法具体践行。⑨魏东: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考量因素与技术路线,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秩序与自由并非刑法的新问题,它们一直存在于刑法之中,以刑法功能(13)表现出来。
对于刑事政策的刑法立法转化,可以说,我国刑法规定甚至比刑法学研究早一步,目前的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统一解释下,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相对完善。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法官在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责任的确定以及法律责任的幅度等方面的自由取舍。这其中包含着许多重大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二)统一司法尺度 目前,因司法裁判尺度不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已绝不是屈指可数。
"同样情况同样处理"是对公正的最原始、最基本、最重要的诊释。同样以交通肇事罪罪名,碾死他人的四川省万源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程亚超被四川宣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我国的刑法为例,无论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现行刑法的许多规定都比较抽象、笼统,弹性幅度大,对某个案件涉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多个量刑情节时,主次关系如何确定,数罪并罚中"最高刑之上,总和刑之下"的幅度如何掌握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运动首先在法国完成,其代表性成果为1804年的民法典,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807年的商法典,这三大法典为大陆法的法典制定提供了典范,推动了大陆法的法典化进程。(五)增强司法认同 裁判要想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信服,必须对裁判的理由做出充分的说明。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手里判决结果往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或表现为制度的整体性欠缺,或表现为制度的要素性欠缺。众多的判例不仅丰富了美国的侵权行为法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的法律渊源,而且也为美国的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司法裁判权的固有本性和应有之义。判例法之所以是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并非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使然,而是由国家赔偿制度本身的需要所决定的。
所以,制定法往往呈现僵化、保守的特点,有时甚至可能因未能及时修改或废除而阻碍社会的进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已通过直接或间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判例法的成长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已成为目前司法公正的最低要求。在目前立法制度尚不十分完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采取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减少法官滥用职权及违法机会。
实现同案同判、法制统一的目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权利方面,将各式各样的权利抽象成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但是,高度的抽象,往往使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难以指导和裁判具体的行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任何一次判决都可能成为下次相似案件裁判的依据,这就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切实体会到精益求精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内在压力。依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要作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时,"就同一法律问题,有与先前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大审院长因该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审问及裁判"。这些制定法已经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制定法的地位和作用已变得越来越重要。
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详情,就能较好地防止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在有意地偏袒对方,增强判决的可信力,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但是如果我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于制定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中。
历史研究表明,各国在法律缺陷弥补的主要方式上经历了从侧重立法到侧重司法的转变。美国学者哈罗德·伯尔曼在《美国法律讲话》中指出,详细撰写了判决理由的文件将受到大众的审查和批评,使法官滥用权力受到公众的严厉监督,从而杜绝此行为,并使法官的裁判权必须受到上诉审的约束。
从1926年开始,美国国会便开始对法律进行编纂,美国法典即是以法典的形式编纂的官方法律,迄今为止已编纂了05卷。国外一些学者还强调指出,裁判文书不应是一份言辞枯燥的法律文书,而应是闪烁出法官人性特点、充满思辨色彩的美文。
自19世纪以来,英国制定法的数量成倍增长,从而使得制定法的地位迅速提高,成为与判例法体系并重的法律渊源。第二,我们知道,全国消费者协会近年一直在致力于打击商业消费领域中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对消费者不利的所谓"霸王条款"(像本案中的规定),但收效甚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主要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形下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国家赔偿不是传统法律制度,而是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基本的弥补方式。第四,对人民法院来讲,如果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级人民法院接到类似的案件诉讼,就不用花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审理了,完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并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我们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最佳方案。但是,自上个世纪以来,奉行实用主义哲学的美国对待制定法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中某些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自由裁量过大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以达到量刑结果保持基本的平衡。此事关系到法治基石的动摇与否,故不可等闲视之。
二、司法层面:司法综合水平的提高 (一)提高法官素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司法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法官队伍有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即如何尽快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需要。其中,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它是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和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根据,它以"遵循先例"为它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遵循先例"是它的规则和原则。
例如,民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七)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裁判的永恒主题。
于是乎,法国私法的许多领域不知不觉地已不复表现为成文法,而是变成了判例法。只有发现了这些"隐含的法律",法官才能够更加清晰地分辨出哪些案件是类似案件,从而达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基本要求。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信赖和司法裁判权威的因素很多,包括实体规则的完备程度、程序规则的健全程度、裁判人员的职业程度、服务人员的专业程度、诉讼主体的参与程度、诉讼过程的论辩程度、裁判文书的说理程度等等。所以这种法往往被称为"规则法"或"明示法"。